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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纪丽娟与郭荣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丽娟,郭荣明,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97号原告纪丽娟,女,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曹勇,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被告郭荣明,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生。被告郭静,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纪丽娟诉被告郭荣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丽娟撤回对被告郭荣明、郭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元,由原告纪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