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惠琴,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