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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惠琴,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