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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吴燕、张丰圣于2014年7月15日政策外生育二胎与吴燕、张丰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燕,张丰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3财保9号申请人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湖市新堤茅江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吴让操,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吴燕。被申请人张丰圣,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汊河镇水晶村。申请人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吴燕、张丰圣于2014年7月15日政策外生育二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577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权属于两被申请人价值577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冻结,确保行政处罚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燕、张丰圣价值57750元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胡修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