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文明与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明,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859,户籍住址: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一,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林伟源,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23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文明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1090.16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6.16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二、上述冻结、扣划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氏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值的财产[详见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文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