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应成申请执行安布散民间借贷纠纷4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成,安布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布散,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李应成与安布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布散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