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等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义,黄文梦,黄文瑜,卜得容,黄茂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黄文义,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申请执行人黄文梦,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法定代理人卜得容,系黄文梦之母。申请执行人黄文瑜,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法定代理人卜得容,系黄文瑜之母。申请执行人卜得容,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申请执行人黄茂学,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黎明路F段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73XXXX。负责人樊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文义、黄文梦、黄文瑜、卜得容、黄茂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42200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文书款42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