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易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号罪犯易伟,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易伟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资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资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易伟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易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并罚,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