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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徐某甲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92号罪犯徐某甲,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8日作出(2001)滁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8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8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徐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