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佐俊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佐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75号罪犯陈佐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佐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剩余赃款。被告人陈佐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佐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退缴赃款,于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罪犯假释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佐俊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佐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