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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斐斐与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斐斐,苗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77号原告葛斐斐,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苗骏,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斐斐与被告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斐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斐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平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