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与XX芳、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XX芳,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272号原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都路85号。法定代表人: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职员。被告:XX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芳、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中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