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任圣楠、任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任圣楠,任广喜,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2号原告:刘桂华,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任圣楠,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任广喜,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桂华与被告任圣楠、任广喜、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