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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33-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以价值102000元为限)。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以价值102000元为限)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