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学强与王利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强,王利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18-2号原告:王学强。被告:王利强。原告王学强诉被告王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利强及其妻张玲(370724197806307269)银行存款17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