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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霞与被告刘志伟、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刘志伟,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53号原告李霞,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被告刘志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张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刘志伟、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