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谢荣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荣建,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暂住本市闵行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荣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荣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谢荣建与吸毒人员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长宁路、长宁支路路口,向蒋某某出售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并收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还从被告人谢荣建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一包。经鉴定,上述两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共计0.2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谢荣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谢荣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荣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数量为海洛因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荣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谢荣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已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荣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