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蓝昌胜与林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昌胜,林建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13号原告蓝昌胜,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建成,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蓝昌胜与被告林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昌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昌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蓝昌胜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