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党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382-1号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被告党某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党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张某某暂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