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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亮与王辉康、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王辉康,杨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117号原告李亮。被告王辉康。被告杨美。委托代理人刘竹义、汤晨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王辉康、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