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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向平与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罗振仁, 罗香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振仁,罗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向平。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振仁。被执行人罗香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振仁、罗香兰银行存款或收入199842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