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青岛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子军,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桂芳,经理。被执行人李子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郭家庄小区南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吉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子军、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50701.50元]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56号。2016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