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世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世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35号罪犯杨世仰,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了(2012)浦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5873.19元(审理期间已付14000元)。杨世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月18日到2015年10月为期3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其中一级达标7个、二级达标4个、三级达标16个、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1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18日到2015年10月为期3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因家庭经济困难,杨世仰未全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2015年11月9日、17日分别向本院提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12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漳浦县马坪镇马圩村委会、马坪司法所、漳浦县公安局马坪派出所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提存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世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世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