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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丽瑶与张倩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瑶,张倩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9号原告董丽瑶,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倩,女,1993年12月1日,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董丽瑶与被告张倩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丽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丽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瑶撤回对被告张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董丽瑶承担。审判员 :李瑞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