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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李文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2015)台仲裁字第446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君偿还借款计人民币89.73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以(2015)浙台执民字第3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君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海天苑2幢1单元501室及海天苑地下车位192号房地产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文君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海天苑2幢1单元501室及海天苑地下车位192号[详见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及台开国用(2013)第06766、第0676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公辉审 判 员 朱桂林代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