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56号原告:姚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裴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