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06号原告仇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