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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06号原告仇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