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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礼丰与王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礼丰,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周礼丰。委托代理人韩琴、钱技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东。委托代理人许永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礼丰与被执行人王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武前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77633元、诉讼费用19560元、及判决书载明的利息和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费133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东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两次向申请人交付了执行款计8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2014)武前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尚未履行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建东尚应履行的义务为:109.7306万元。该款项中的执行费、诉讼费、欠款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利息按应付的欠本金款99.76万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起息时间从本协议签订后的日期即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经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沟通后,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王建东于2016年2月2日前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款7万元(作为2015年度的付款);2、由被执行人王建东自2016年2月3日起,每年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5万元,每年应支付的15万元,可由王建东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于该年的阴历年底前二十日前支付执行款8万元、王建东还应在每年的还款年度承担尚未支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的欠款利息,利息按年息5%计算,直至王建东付清本案所有执行款为止;3、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王建东可对自己种植的树木(苗木)自行处理或变卖,但变卖所得款项中的60%优先支付上述执行款,可由王建东交付法庭,由法庭转交付申请人;4、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如遇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对王建东家房屋或房屋周围其种植的树木(苗木)及王建东在外外承包种植的约36亩土地上的树木(苗木)及土地征用或拆迁等事宜,则王建东应得的树木(苗木)、及土地上的补偿款扣除王建东尚未支付的田租金外(所欠田租金,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调查),其余款项应优先支付上述执行款(即不仅限于协议中约定的每年15万元);5、如在上述期限内,王建东主动与常州盖天物流有限公司打建设工程的官司,如官司胜诉,则今后该案件上所得的执行款全部优先支付上述执行款;6、如在上述期限的履行过程中,王建东提出一次性支付执行款的想法,申请人承诺被执行人可以就未付部分适当让步,至于让步多少,由执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被执行人王建东应向法院交纳的执行费13372元,可由王建东于2016年12月前付清;7、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前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伟叙执行员  王 晶执行员  冯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嫦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