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俊与被执行人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俊,吴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周金俊。被执行人吴爱国。申请执行人周金俊与被执行人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吴爱国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原告周金俊借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875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爱国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有房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吴爱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国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