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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欣华,李昌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36号原告冷欣华,女,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7委17组。被告李昌生,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7委1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欣华诉被告李昌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欣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昌生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学珍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