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亚茹、金淑清等与张海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茹,金淑清,刘继承,刘继先,刘继圆,张海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4880号原告李亚茹,女,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金淑清,女,1935年3月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继承,男,1981年11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继先,男,1983年6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继圆,女,1979年12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被告张海成,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阳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支公司。负责人刘明志,男,系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女,系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茹、金淑清、刘继承、刘继先、刘继圆与被告张海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茹、金淑清、刘继承、刘继先、刘继圆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茹、金淑清、刘继承、刘继先、刘继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李亚茹、金淑清、刘继���、刘继先、刘继圆负担。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