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80号原告薛某,男。被告董某,女。原告薛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