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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梅诉前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财保4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17#楼00单元01层13号。法定代表人于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斜阳街西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00单元01层0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善,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戴红梅,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102152426,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跃社区232组。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梅因保证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戴红梅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卫星街三委六组(经典小区14号楼-1层至一层商服1号)房屋一处,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戴红梅提供用作借款担保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卫星街三委六组(经典小区14号楼-1层至一层商服1号,泰房预泰来镇字第2014000109号)房屋一处;二、查封担保人杨淏然提供担保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4号楼00单元01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S2014068**号,建筑面积1805.39平方米)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宋启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