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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闫新福与辉县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福,辉县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郭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472号原告闫新福,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小蒲水村南。负责人郭志鹏,经理。被告郭志鹏,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北云门镇韩小庄村,身份证号:410782198407301573。本院审理原告闫新福诉被告辉县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郎军山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