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终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浙江联合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加摩铝塑工业有限公司,王贤中,夏丹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嘉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善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号。代表人:金鹏飞,行长。原审被告: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嘉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善明。原审被告: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圣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尧。原审被告: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开元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善明。原审被告:浙江联合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村闲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善明。原审被告:浙江加摩铝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城东新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善明。原审被告:王贤中,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夏丹红,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支行、原审被告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浙江联合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加摩铝塑工业有限公司、王贤中、夏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典?PAGE*MERGEFORMAT?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