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兵、班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班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班丽珍,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三元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兵诉被执行人班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班丽珍名下没有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班丽珍名下的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现没有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