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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世军故意伤害��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6号公诉���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军,农民,被羁押前住原籍。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9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0月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0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世军与同村的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丁等人在自己家中打麻将。被害人李某戊酒后来到赵世军家中捣乱,赵世军遂拿起铁钎棍朝李某戊身上进行殴打,接着对李某戊拳打脚踢,将其踢倒在地,后又拽起李某己扇了其两个耳光。经法医鉴定,李某己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世军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军认罪,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世军与同村的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丁等人在自己家中打麻将。被害人李某戊酒后来到赵世军家中捣乱,赵世军遂拿起铁钎棍朝李某戊身上进行殴打,接着对李某戊拳打脚踢,将其踢倒在地,后又拽起李某己扇了两个耳光。经法医鉴定,李某己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世军与被害人李某戊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世军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8000元。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永年县公安局轻伤害案件调解书、收款条、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案发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戊陈述、被告人赵世军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军故意伤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李某己酒后到被告人赵世军家中捣乱,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赵世军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世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