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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