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