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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丹、岑妙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丹,岑妙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1-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银焕。被执行人:周丹。被执行人:岑妙妙。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06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周丹、岑妙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丹、岑妙妙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受偿1428950元,尚未受偿借款本金220065.23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