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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京秋与朱家田、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秋,朱家田,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845-1号原告:刘京秋,居民。被告:朱家田,居民。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149号清馨局4号楼西单元903室,现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厉家寨古寨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施加斌,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查封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的到期债权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的到工程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