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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梦晨与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梦晨,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鹏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926号原告马梦晨,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2号14号楼5单元5号。被告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立交桥东北角都市阳光第1幢2906房。法定代表人武四平,总经理。被告武鹏飞,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新清流村2队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梦晨诉被告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马梦晨应于2016年1月28日前缴纳公告费560元和补交诉讼费525元,但原告马梦晨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马梦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