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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05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钟某,商人。原告卢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振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百色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年龄差距大,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于2012年3月17日返回百色市娘家居住,之后再未返回台湾,双方分居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西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合,原告于2012年3月17日返回广西百色市居住,之后再未返回台湾,被告在此期间也未再联系原告,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裁定撤诉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振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