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德平与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平,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96号原告:陈德平,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大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平与被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