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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平果县人民医院与林晖武、马建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晖武,马建梅,平果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晖武。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建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果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韦明风,院长。委托代理人XXX,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俊,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晖武、马建梅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1月7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林晖武、马建梅,被上诉人平果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XXX、黄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林晖武、马建梅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陈华婷审判员  曲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增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