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叶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告叶某某在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白玉街4号应得的土地征用分配款、青苗费、门面、住房安置费等由原告刘某某领取作为其女的抚养费。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被告叶某某在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白玉街4号应得的土地征用分配款、青苗费、门面、住房安置费等由原告刘某某领取作为其女的抚养费”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