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岭山联旺钟表配件厂与精明五金表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岭山联旺钟表配件厂,精明五金表面(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62号原告东莞市大岭山联旺钟表配件厂,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新村四巷13号,组织机构代码L8019841-8。负责人张渊辉。委托代理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明五金表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第二工业区A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8393666-4。本院于2015年4月07日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联旺钟表配件厂诉被告精明五金表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大岭山联旺钟表配件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24元,本院减半收取5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高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