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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云涛诉被告卜凡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马 云 涛 诉 被 告 卜 凡 恩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重字第36号原告:马云涛,住前郭县。被告:卜凡恩,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秀岩,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韩国峰。原告马云涛诉被告卜凡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做出(2015)前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卜凡恩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新证据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涛、被告卜凡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秀岩、韩国峰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云涛诉称:原告在2014年10月份卖给被告白菜,是被告找物流公司的货车在前郭县八郎镇装车运走的。总计295.562万公斤,每公斤单价0.26元,合计货款768641.2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335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借款),被告给付预付款122400元,菜籽款53986元,此外被告又借给我10000元,被告共给付款项521386元。此款应扣除9车白菜停运10天费用25000元和卖菜籽费用11000元,现被告尚欠白菜款28307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白菜款283075元。被告卜凡恩辩称,我在被告处购买白菜,对原告的白菜的单价和公斤数没有异议,总价款768461.2元,但已支付的款项有异议,被告已付款33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借款10000元),预付款122400元,菜籽款74100元,另外原告又借款10000元,不合格白菜的白菜款及运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共支付款项545000元,尚欠223461元,还应扣除袋子款13680元,不合格白菜款182403元,不合格白菜的运费40656元,因而,我不欠原告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10月份卖给被告白菜,是被告找物流公司的货车在前郭县八郎镇装车运走的。总计295.562万公斤,每公斤单价0.26元,合计货款768641.2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33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给付预付款122400元,此外原告又向被告借款100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预付菜籽款数额及费用的约定?白菜质量问题货款及停车运费的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存在,双方对白菜单价及数量没有异议,被告购买原告白菜,总价款为768461.2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货款33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预付款122400元,此外原告又向被告借款10000元。以上款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菜籽款是741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而,采信原告自认的菜籽款53986元。原告诉称应扣除停运费25000元和卖菜籽费用11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袋子款、不合格白菜的白菜款及运费应由原告承担,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而,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借款抵顶货款,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告应付原告白菜总价款为768461.2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货款335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借款),被告给付原告预付款122400元,菜籽款53986元,原告借款10000元,扣除以上款项521386元,被告尚欠原告白菜款2470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凡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云涛白菜款24707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赵莉莉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