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广州东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胡良桂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跃贸易有限公司,胡良桂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05号申请人广州东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16号广州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715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06113761-7。法定代表人王秀兰。委托代理人刘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良桂,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道文,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东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良桂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东跃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良桂持有的票号为30800XXX/94349XXX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付款行招商银行福州白马支行暂停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已提供等额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暂停对被申请人胡良桂持有的票号为30800XXX/94349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