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长坡、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坡,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王长坡,男,1973年9月26日,汉族。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薛勇,职务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戚振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坡、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杨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坡、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坡、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为1772.5元,由原告王长坡、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