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功波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功波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4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功波,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XX奎,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功波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2月,被告人林功波因做生意没有资金,便找到刘某、王某以养殖业为用途,为其顶名贷款,贷款期限五年,每人贷款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供其使用。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林功波未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2.2011年11月,被告人林功波又以养殖业为用途,以其本人和宋某1、申某、林某1、林某2、宋某2、袁某等7人名义在梨树县小城子信用社每户贷款三万元,共计二十一万元,贷款期限三年。林功波得到贷款后用此款做生意。2014年11月贷款到期后,林功波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截止2015年9月30日,共欠贷款余额二十一万元,利息十三万二千零五十九元贰角七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林功波的供述,证人李某、姜某、林某1等人证言,贷款合同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功波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功波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被告人林功波因做生意没有资金,便找到刘某、王某以养殖业为用途,为其顶名在双河信用社贷款,贷款期限五年,每人贷款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供其使用。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林功波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2.2011年11月,被告人林功波又以养殖业为用途,以其名义贷款二万八千元,以宋某1、申某、林某1、林某2、宋某2、袁某等人名义在梨树县小城子信用社每户贷款三万元,共计二十万零八千元,贷款期限三年。林功波得到贷款后用此款做生意。2014年11月贷款到期后,林功波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情况说明、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林功波以本人及他人身份贷款总计三十万零八千元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林功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证人李某、姜某、林某1、刘某等人证言,证明林功波以其本人和他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三十万余元的事实。4、被告人林功波供述,供认2008年12月,其因做生意没有资金,便找到刘某、王某以养殖业为用途在双河信用社为其顶名贷款,贷款期限五年,每人贷款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供其使用。贷款到期后,其未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2011年11月,其以养殖业为用途,以其名义在梨树县小城子信用社贷款二万八千元,以宋某1、申某、林某1、林某2、宋某2、袁某等人名义在梨树县小城子信用社每户贷款三万元,共计贷款二十万零八千元,贷款期限三年。其得到贷款后用此款做生意。贷款到期后,其未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功波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功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功波退赔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信用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林功波退赔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0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吉人民陪审员  刘玉清人民陪审员  杨连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