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南倒拉板村。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国平,男,满族,1965年7月13日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房乡隔山沟村。再审申请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晨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晨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四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其中有110万元欠条申请人未收回,且双方应按照合同核算,不应按《调解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多结算了62万余元,原审没有进行核实,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派人控制申请人砖厂设备及全部产品成品,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处分、销售申请人的全部成品砖,原审对于该事实未认定,对冲抵工资数额的成品砖真实数量及销售价格没有进行公允评判及核减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申请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王国平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与事实相符,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晨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平在和林格尔县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于2014年12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天晨建材公司应该按照该调解协议中双方确认的工资欠款金额295.93万元及付款期限等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对于天晨建材公司以物折抵工资欠款,其中对于多孔成品砖的销售价格在上述《调解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为每块0.31元,故应按该约定价格执行,天晨建材公司认为多结算了62万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据天晨建材公司以物抵债的相关证据,对被申请人王国平的工资欠款予以核减后所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天晨建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再审事由,故天晨建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晨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宋 敏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